木结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木结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2-32的规定。

2-3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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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1.0.1

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2-33的规定,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2005)的规定。

2-3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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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