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建筑、疗养院

十二 老年人建筑 疗养院

1.老年人建筑

1)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4.1.3

2)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3)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5)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6)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04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7)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8)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9)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10)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4.7.1~4.7.9

11)卫生间与老人卧室宜近邻布置。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4.8.1

12)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4.8.3

13)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4.8.6

14)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

15)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16)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

17)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18)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

19)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4.9.1~4.9.6

2.疗养院

1)疗养部分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①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②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

③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2.1

2)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2.6

3)公共设施。

①公用盥洗室应按6~8人设一个洗脸盆(或0.70m长盥洗槽)。

②公用厕所应按男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的小便槽),女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大便器旁宜装助立拉手。

③公用淋浴室应男女分别设置。炎热地区按8~10人设一个淋浴器。寒冷地区按l5~20人设一个淋浴器。

④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2.112~5

4)水疗室。

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浴室、更衣休息室、厕所、储存室等组成。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3.41

5)泥疗室。

泥疗室由治疗、储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