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场地内各种管线需与城市管线衔接,其中,雨水、污水管线标高要与城市相关管线标高协调。

2)管线布置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综合考虑其与建筑物、道路、环境相互关系和彼此间可能产生的影响。

3)管线走向宜与主体建筑、道路及相邻管线平行。地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

4)管线布置力求线路短、转弯少,并减少与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在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5)管线布置力求不横穿公共绿化、庭院绿地,并留有道路行道树的位置。

6)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一般按照管线的埋设深度,其从上往下顺序一般为:通信电缆、热力、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7)在车行道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0.8m,其他管线为0.7m。严寒地区及特殊土质,最小覆土厚度按相关规定确定。

8)室外各种管线管沟盖、检查井,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重点景观绿化部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2009 JSCS—1)第一部分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