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院、疗养院

医院 疗养院

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①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2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②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5

2)高层病房楼应在2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②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4第3、6条

3)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强制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