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A.2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附表1-2的规定。
附表1-2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注:“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2)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2-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附表2-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强制条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3.3.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