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2025年09月27日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2)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
4)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3.0.2~3.0.5
5)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6)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3.1.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