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要求
1.办公建筑
5层及5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4.1.3
2.住宅建筑
1)7层及7层及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强制条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4.5.6
2)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强制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4.1第1条
3)12层及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4.2
3.综合医院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3层及3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5.1.4
4.旅馆建筑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层宜设乘客电梯,3层及3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馆建筑3层宜设乘客电梯,4层及4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2)乘客电梯的同期数、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3)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有明确的导向标识,并应能便捷抵达。
4)客房部分宜至少设置2部乘客电梯,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公共部分宜设置自动扶梯或专用乘客电梯。
5)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且四级、五级旅馆建筑应设置服务电梯。
6)电梯厅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且当客房与电梯厅正对布置时,电梯厅的深度不应包括客房与电梯厅之间的走道宽度。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4.1.11
5.铁路旅客车站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内应设置自动扶梯和电梯,中型站的站房宜设置自动扶梯和电梯。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2011年版)(GB 50226—2007)5.2.3
6.老年人建筑、疗养院
1)老年人建筑层投宜为3层及3层以下;4层及4层以上应设电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4.1.4
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4层,若超过4层应设置电梯。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3.1.2
7.人防工程地下室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