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机关纪委委员、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和兼职监察员“两为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地震局机关纪委委员、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和兼职监察员“两为主”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解决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改变基层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力量薄弱,监督宽松软状况,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权力运行和监督约束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构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纪委委员、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和兼职监察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和监察员”)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四风”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力量。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整合力量,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基层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局机关党委和党组纪检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双重管理,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人选确定前应征求且以纪检组意见为主;监督执纪问责和行政监察工作以纪检组领导为主(以下简称“两为主”)。

第四条 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实行双重管理和“两为主”管理是推进监督执纪和行政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的具体举措,是扎实推进基层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

第五条 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要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局有关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单位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和广大干部应积极支持纪检委员和监察员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刁难干扰和阻挠。

第六条 机关纪委委员、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一般应由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兼(担)任;兼职监察员一般应由单位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兼任。同一基层单位纪检委员和监察员为不同人员时,监督执纪工作以纪检委员领导为主。

第七条 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在履行好本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的同时,要履行好本支部(总支)、本单位(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执纪职责,要协助和督促支部(总支)书记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正风肃纪工作。

第八条 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违反“六项纪律”和国家及我局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协助督促整改,同时要向纪检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涉及支部书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违纪问题直接向纪检组报告,由纪检组初步核实,需要立案审查的,由纪检组报局党组批准开展。

对于履职不力,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处理、隐匿不报的,经其他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况给予责任追究。

第九条 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应及时记录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以文字形式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报送监督执纪工作情况,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邮箱:jjjc@eq-he.ac.cn。

第十条 为便于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各支部、单位(部门)必须每月按照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重要工作事项(决策、执行、结果)、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建等重点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未主动公开的,纪检委员和监察员有权督促公开。

第十一条 年末,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向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述职,接受监督执纪考核。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称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监督执纪考核优秀率按不高于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确定。监督执纪考核优秀人员作为局年度考核优秀人选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组长可以根据局监督执纪考核结果向局党组提名优秀人选。机关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年终考核优秀比例不低于纪检监察人员总数的15%。

第十三条 纪检委员和监察员应主动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及行政监察业务知识,自觉增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意识和履职能力,敢于担当,为党尽责。纪检组也将采取专题培训、以干代训等形式为纪检委员和监察员提供学习培训和锻炼机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地震局监制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冀震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兼职监察员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