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局干部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地震局干部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激发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河北省委《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领导干部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各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心台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岗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干部交流可以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心台之间进行。积极推进与地方各部门间的干部交流。

第四条 交流原则:

(一)干部交流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交流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集中交流与日常交流相结合,岗位轮换与分工调整相结合,提拔交流与平级交流相结合。

(三)同一单位(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四)集中交流时,机关各部门交流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重点交流对象:

(一)机关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机关在同一部门连续工作超过15年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交流。

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满10年的,有计划地安排交流;中心台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个任期或者10年的,必须交流。

直属事业单位或中心台领导班子副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5年的,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二)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

(三)岗位经历比较单一,具有发展潜力、工作表现突出、需要重点培养的干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交流。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

第六条 交流方式。干部交流包括配置型交流、培养性交流、回避性交流等。

配置性交流。主要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发挥干部特长等因素,按照专业对口、岗位相适,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实施配置性交流。

培养性交流。根据多岗位培养锻炼、丰富工作经验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工作经历单一、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干部进行培养性交流。

回避性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干部实施回避性交流。

第七条 交流工作由人事教育处提出计划,报局党组审批。干部交流按规定征求纪检部门党风廉政意见。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按规定开展。

第八条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干部交流的决定作出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条 坚持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注重在基层一线、复杂环境、重大项目、困难边远地区培养锻炼,让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处要多渠道多形式跟踪了解交流干部思想、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地震局干部轮岗、交流办法(试行)》(冀震发〔200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