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中共河北省地震局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2018年8月22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既要激励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又要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激励鞭策干部担当干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

第四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选拔使用干部要重实干重实绩,符合以下条件的要大胆使用: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为构建我局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工作实践中敢于担当、勇挑重任、攻坚克难,善于破解事业改革发展难题,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在工作实践中敢于创新、锐意进取,对推进防震减灾业务和管理工作,促进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身先士卒、不怕牺牲、应对有力,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的;

(六)在参加对口援助、精准脱贫,或到艰苦地区挂职中表现特别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工作岗位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普遍认可的。

第五条 严格执纪和问责。干部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处理;以上情况应当调整岗位的,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五)在履职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墨守成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部门)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在应急值守、抗震救灾等工作中擅离岗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做出调整决定。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条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