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出访活动
2025年09月26日
五、规范出访活动
(十五)合理安排出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批制度,因公出国(境)团组须逐案报批。出访任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严格预算管理,不得超标准支出经费,严禁虚列开支。严禁公款旅游和无实质性内容出访,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
(十六)控制出访数量。局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因公临时出国每2年不超过1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要据此从严控制。
(十七)规范交通安排。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除出国(境)执行地震救援任务等特殊情况外,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十八)严格外事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经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国任务、路线和日程,不得擅自接受当地安排的非公务活动,不得违反在外食宿费用规定,不得接受驻外机构、团体和个人馈赠,外方所赠礼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除地震救援队出国执行救援任务外,一律不得安排机场迎送。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事先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