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教育评估的意义
(一)有助于落实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自20 世纪60 年代末70 年代初以来,美国的一些家长组织利用一系列诉讼案迫使教育当局为特殊儿童提供恰当的评估和特殊教育服务。例如,1971 年宾夕法尼亚智障者协会向法院提出诉讼,指出当地的智障学校将特殊儿童拒之门外是违法的,经过庭外调解,宾夕法尼亚州教育局最后同意为所有被学校拒之门外的特殊儿童提供医学和心理学的评估,以便对他们做适当的教育安置,并提供免费的教育。1975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州的教育部门要负责找到并对本州所有的特殊儿童进行鉴别和评估,1990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障碍者教育法》(101—476公法)。这个法令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又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二十多年来,美国人遵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广泛地开展了特殊儿童的教育评估,使特殊儿童得到较公平合理的对待,特殊教育的质量也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1994 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该条例第2 条明确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第3 条规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开展残疾人教育。第20 条规定,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1998年,我国教育部颁布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该规程第28 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在上述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特殊儿童的教育评估问题,但是,开展特殊儿童的教育评估的确有助于这些法规的落实。
(二)有助于因材施教教育理念的贯彻实施
近年来,普通教育系统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倡对学生实施分类教学或分层教学,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学生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大班级统一步调的教学方法很难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取得应有的进步。已有的研究表明,特殊教育学校里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更大,因此,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更应该懂得因材施教。要实施因材施教,必须依据评估结果对儿童做适性的教育安置,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提出过高的要求而使各项教育措施收效甚微,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期望过低,而延误了儿童良好的发展时机。同时,把儿童安置到适当的班级后,还要为其提供适性的课程,而这也需要评估的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这就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差异之处。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提倡对特殊儿童实施个别化教育,实际上就是要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所谓个别化教育并不是一对一地教学,而是教师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社会对个体发展的需要开展教学。教师如何全面、准确地把握学生的特点,当然需要对儿童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评估。
(三)有助于提高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通过建立教育评估制度,学校可以获得大量有关特殊儿童及教学情况的资料,用这些资料可以建立教学管理的数据库。分析这些数据和资料有助于发现课程及教学中的闪光点和存在的问题,为学校的科学化管理提供依据。
经常性地评估有助于形成一种自我监督和激励的机制。教师会不断地反思自己在教学中哪些是做得比较成功的,哪些是不成功的。看到成绩,教师会产生更大的工作热情;看到不足,教师会想办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工作做得更好。
科学的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活动,需要评估者具有比较全面的素质:既要对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等非常熟悉,同时也要具有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既要懂得教学,又要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并展开研究,才能有所进步,才能提高素质。只有教师的素质提高了,教育教学的质量才会有根本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