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制度

(一)国际法律制度

1851年第一次国际卫生大会召开后,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公共卫生治理。从公共卫生国际治理角度来看,目前全球已形成多层次、多区域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在全球治理层面,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公共卫生治理的核心组织,此外,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其他涉卫国际组织参与公共卫生国际治理。同时,形成了包括《国际卫生条例(2005)》《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内的多个有约束力的涉卫国际文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治理,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多个卫生条约与文件的缔约国。在地区多边治理层面,中国也积极参与区域内各合作组织建设。中国在东南亚地区参与的主要合作制度有:“黄金四角经济合作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建立这些国际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区域内国家间合作,实现区域共同发展。这些制度的合作方式有高级官员会议、对话协商和经贸合作等,合作领域主要涉及非传统安全,包括公共卫生安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在地区双边治理层面,中国积极与东南亚邻国开展公共卫生合作。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内容均涉及公共卫生合作治理。同时,中国积极推行卫生外交,对缅甸、老挝和越南开展卫生援助。例如,近年来,云南省在柬、老、缅、越等澜湄国家实施的“光明行”项目已累计为3000多名白内障患者带去光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云南省受国家派遣,分别派出公共卫生专家,携带抗疫物资到老挝、缅甸开展医疗卫生帮助,受到受援助国家和民众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