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研究的背景

1.2.1 研究的背景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国家的情况,而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当然地享有管辖和执行豁免,如此便阻碍了仲裁的顺利进行。当仲裁一方为国家时,即使出现了争议,进行了仲裁,也会因为结果不能被实现,而大大降低或削弱仲裁的吸引力。为了解决类似仲裁困境,推动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适用的法律须脱离仲裁地法的约束,主要是不能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直接裁判案件,这就是“非内国化”理论最初的动力。该理论在产生后,弥补了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僵化适用仲裁地法的缺陷,解决了特定类型的仲裁困境,促进了商事仲裁的全球化适用,后经学者们的阐释和发扬,“非内国化”理论内涵越来越丰富,国际商事仲裁的现实需要,也促使该理论适用范围越来越广,逐渐为一些国家及国际立法承认和适用。

随着跨国商事交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对跨国争议的迅速有效解决成为必然需求,为此国际商事仲裁早已客观上出现全球商事仲裁法律一体化的趋向。“非内国化”理论正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追求一体化在仲裁实践中的体现,符合了仲裁一体化要求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摆脱相关国家国内法阻碍的特征,且便利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非内国化”理论出现后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也确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但在理论层面上丰富和完善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理论体系,更影响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具体仲裁实践,如临时仲裁、网上仲裁、行业仲裁等,解决了新形势的发展所导致的上述仲裁存在的实践困境,为该具体仲裁类型实践提供了理论解析和支持,逐渐扩大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这更加督促我们去研究该理论。

笔者将“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作为题目,直接研究“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影响,有必要进一步阐明研究的大背景,以便于理清思路,保证研究方向不发生偏倚。而该大背景即是国际商事仲裁,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内研究“非内国化”理论和一体化,故应对国际商事仲裁作特定而又必要的分析。(https://www.daowen.com)

仲裁的发展有悠久的历史,在早期阶段,并没有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别意识,因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的局限,仲裁也多局限在一国的范围内,后来随着民主国家的产生和主权观念的增强,特别是实践中跨国经济交往的增多,由此产生的国际经济纠纷也增多,于是渐渐开始有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分。国家在对待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态度是迥然不同的,对国内仲裁,因其牵涉更多国民利益,会受到较多的司法干预即使涉及利益不大,也会施加严格控制;而对国际商事仲裁,因其涉外和商事的特点,国家倾向于给予更多的自由,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施加较少的司法干预,方才有了“非内国化”理论的发展和传播。本书的落脚点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研究的问题和范围也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