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协助

4.2.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协助

在仲裁的发展史上,初始形态是临时仲裁,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固定组织逐渐活跃于该舞台,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适用仲裁规则,进而发展成为一类特定的机构——仲裁机构,并在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比较著名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均属此类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在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该类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建议当事人采纳的标准仲裁条款,当事人一般选择了某特定的机构仲裁,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所以该类仲裁机构会对仲裁规则认真研究详细制定并大力推广适用,若是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明确“非内国化”理论的地位,则无疑会大大推动该理论的扩展适用,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许多仲裁机构已经在其仲裁规则中体现了“非内国化”理论。

首先,该类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而在仲裁中,国际商事争端能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关键在于仲裁员自身的素质和他们所具有的能力和水平,该类仲裁机构名册中的仲裁员一般都学有所长,且多为各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覆盖各个不同的法域、国家等,最重要的是具有丰富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经验。其次,这些常设机构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辅助仲裁程序的进行,便利当事人争议解决。最后由于常设仲裁机构具有一整套管理仲裁程序的制度,比如仲裁规则,内部规章及其办事机构和具体的办事人员等,使他们在长时期的实践中具备了成熟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这使他们作出的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的比例极低,上述特点无疑会吸引争端当事人选择该类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规则对“非内国化”理论的吸收和仲裁机构本身的宣传无疑都会促进“非内国化”理论的适用,特别是在有的国家仅承认机构仲裁的地位,那么该类仲裁机构对“非内国化”理论的影响就不可忽视。

所以,“非内国化”理论的进步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既需要理论自身的完善,也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这样才能发挥该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积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1]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性质新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

[2]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