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对“非内国化”理论的支持

3.意思自治对“非内国化”理论的支持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贯穿仲裁的始终,在仲裁中体现也是多方面的,“非内国化”理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上以及如何对仲裁制度实施有效适当的司法监督的直接反映,“非内国化”理论的发展离不开意思自治理论的支持。

(1)决定了“非内国化”理论的产生和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际私法体系中得到广泛的接受,更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特性。而“非内国化”理论从起源来看,是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对法律的选择适用,若没有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对仲裁庭的授权,不会产生仲裁员适用非内国程序法审理当事人一方为国家的仲裁案件,也就不会产生该理论;同样,该理论因仲裁困境被学者提出后,其适用并非是强制性的,只有在仲裁过程中,争端当事人或直接表述对该理论的适用,或通过选择或授权仲裁庭选择非本地程序法来适用,该理论才能对仲裁程序过程发挥作用,所以可以说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没有该理论的产生和存在,这当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是有关的。

(2)充实了“非内国化”的具体内容。“非内国化”理论产生于特定的仲裁困境,从代表案例来看,仅仅是解决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还远未达到构成理论框架的水平。但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下,学者们丰富了该理论的具体内容,涵盖了从仲裁协议的签订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整个仲裁的过程,包括:首先,仲裁协议中对“非内国化”理论的明确适用。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争端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适用该理论处理商事争议。其次,仲裁过程不受仲裁地的司法监督。因为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商事仲裁属于私法处分行为,与国家行为是没有关系的,不应受到仲裁地的司法干涉,并且仲裁地的选择往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与仲裁地国没有实质利益联系,所以仲裁地国的监督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执行地国仅有权承认予以执行或不承认拒绝执行。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仲裁裁决是“漂浮的”,不应受到任何国家法院的撤销,执行地国的管辖是不可避免的,也仅有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执行,而无权予以撤销。(https://www.daowen.com)

(3)提供了“非内国化”存在的理论基础。“非内国化”理论自产生以来,引起的争议就非常多,有支持者肯定该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积极意义,有反对者认为这是对传统仲裁理论的违反,必然受到国内法的抵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解释了“非内国化”理论的来源和内容,肯定了该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契合性,为该理论的发展和扩大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上述论述中已经提到,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力主张当事人的自主权利,扩充当事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所以“非内国化”理论也正是因为有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才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