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国际法方面
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相互连接,自然就包括国际法,在这里主要体现为《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和《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等国际层面的法律公约。
回顾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协议与裁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的方面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大部分都是欧洲国家,影响的范围和效果都比较有限。当时制定的《日内瓦协议》有两个目标:其一是力求使仲裁条款在国际上得到执行,其二是确保基于此种仲裁协议做出的裁决在其做出国得到执行。也就是说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历史的意味更强一些。或者说1923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关注的内容是确保成为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在仲裁程序开始和结束时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仲裁程序开始时,缔约国保证使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是国内法院,在仲裁程序结束时缔约国至少许可承认和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必须善意遵守”一起并称为国际贸易法的三个基本前提,向来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满足国际贸易法发展的需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统一和协调各国关于仲裁的立法和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为目的,先后于1976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198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和批准的示范法,他们共同构筑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框架,标志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形成。”[9]国际层面的立法促进了一体化的进步。(https://www.daowen.com)
现今各国都是文明国家,承认国际法适用的优先地位,并且对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负有执行的义务,所以国际法的存在,能够很好地起到连接各国仲裁法的作用。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也是迄今为止被运用最多的进行法律统一的方法,适用该方法,能够实现商事仲裁法的效力稳定、内容固定,也较容易得到主权国家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