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化”理论对行业仲裁的影响

2.“非内国化”理论对行业仲裁的影响

行业仲裁历史非常悠久,有的学者将其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并称为仲裁的三种形式,它是仲裁机构与行业协会、行业代表共办仲裁,是仲裁在专业化方面的壮大发展。

(1)行业仲裁的特点。仲裁本身来自民间,行业仲裁经过发展更是让仲裁回归民间,而其聚集行业内专业化人士,并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更好地体现仲裁的特点:行业仲裁人员富有该行业的专业经验,能够熟知行业规则。现代社会是一个极度专业化的社会,社会分工日益发展,导致行业与行业之间“隔行如隔山”,一般情况下,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或其他一般仲裁,司法官员或者仲裁员需要较长时间去了解事实才能明白行业的规则。比如美国的证券仲裁,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证券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很难就证券纠纷做出仲裁,若是强硬做出,很有可能是错误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这是行业仲裁相比其他仲裁最重要的特点;行业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灵活性本身是仲裁的特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灵活性能够较好地处理争议,体现仲裁的特点。行业仲裁员熟知行业规则和实践情况,能够根据具体的案情推荐或适用合理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公正解决争议的目的;行业仲裁的裁决结果一般比较利于执行。因为行业仲裁依托行业协会,参与纠纷解决的都是协会的会员,对于仲裁的裁决结果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同时协会内部对于会员都有约束的机制和制度,再加上协会本身营造的熟人社会,所以行业仲裁的裁决一般比较利于执行。

(2)“非内国化”理论的影响。与临时仲裁类似,行业仲裁业面临不同于机构仲裁的特点,同样可以借鉴“非内国化”理论做支撑。行业仲裁的特点或者说是优势都是建立在行业内部有合适的仲裁员的前提下,如此,仲裁庭便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程序,有可能是非仲裁地国的程序法,有可能是国际协会的某些规则,这样就会导致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识别问题。如果适用“非内国化”理论,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障碍,在行业仲裁过程中,能够选择并适用非仲裁地的合理的仲裁程序,并且仲裁不被随意撤销,并能够很好的得到仲裁执行地国的执行。

(3)“非国内化”理论对证券仲裁制度的影响。证券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工具,证券市场也是当今各国普遍重视的领域,但是证券涉及专业领域,并且创新和发展速度都是日新月异,具有一般知识的非专业人士难以对证券有正确且充分的认识。(https://www.daowen.com)

但证券市场的存在必然导致纠纷的出现,单靠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往往耗费金钱且费时良久,极不适应证券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融入世界的速度在加快,各类主体在证券市场的纠纷不断出现,涉外证券纠纷也不鲜见,此时法院的作用就受到限制,因为内国法院的判决在域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也比较有难度的,如何设计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问题,有学者就提出了参考美国建立证券行业仲裁的制度设计,以解决上述问题。

证券纠纷一般是指基于证券的发行、交易和持有而产生的契约与非契约性纠纷。这些纠纷自然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解决,但是对当事人来说会耗费较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对于法院来说,证券纠纷非一般的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法官审理才能解决纠纷。在美国的证券仲裁中,仲裁解决的证券纠纷基本限于证券业当事人之间,证券业当事人与投资者之间、证券业当事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证券的发行或交易而引起的纠纷。通常包括如下的范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投资者与证券金融事业之间因融资融券行为产生的纠纷;经济交易商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纠纷。主要是两者之间在证券结算、托管、租用交易大堂席位等方面的合同纠纷。当然这上述纠纷中,常见的是投资者与经纪商及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