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3.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仅承认机构仲裁的存在,且仅认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涉外性仲裁做出裁决,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之限制,而相对法律的限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是相对国际化和宽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施行的,现在已经是第2012版。该规则在第3条明确了此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24],即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均可以适用本规则。同时该规则第四条对规则的适用作出进一步规定[25],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可能会突破仲裁地的部分程序规定,应被视为我国仲裁机构试图体现“非内国化”理论的努力,但这种努力仍是一种有限度的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