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化”理论对网上仲裁的影响

3.“非内国化”理论对网上仲裁的影响

二十世纪末期,国际商品交易飞速发展,并且衍生出了电子商务,通过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如何解决。毕竟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没有具体的坐落地或者国界可言,也就是说没有国籍可供参考,若将这样的争议提交诉讼,法院首先会考虑传统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来分析案件,而这些在网上争议中都是难以确定的,特别是在跨国的电子商务中。

现实的困境导致了一种具体的仲裁方式出现,这就是网上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又称为在线仲裁,得到了电子商务从业者的认同。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形式上较为相似,但是它主要是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网上仲裁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所有的仲裁程序(如审理、裁决的做出)都通过电子邮件、交谈组(chat groups)、视频或音频会议系统来进行。”[47]区别于传统的机构仲裁等“线下仲裁”。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种具体仲裁方式,网上仲裁产生后就受到争端当事人的欢迎,广泛适用于于证券、期货等电子商务,并且开始向传统仲裁领域渗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对于网上仲裁的具体定义和形式学界仍存在争论,概括而言,有如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程网上仲裁,即从程序的发起到裁决的作出,都是在网上进行仲裁,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网上仲裁。第二种是特定仲裁系统,是指专门设立一个封闭的网上仲裁系统,争端当事人通过密码等进行访问,提交材料,进行仲裁。第三种是部分网上仲裁,仲裁程序拥有多个步骤,只要其中一个是在网上进行,就属于该类,这是最宽泛的界定,包括了上述两种含义。[48]但是现实中,我们一般把第一种作为网上仲裁的对象进行研究。

(1)网上仲裁的特点。相对于传统仲裁,网上仲裁的主要表现为:网上仲裁的程序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包括仲裁的申请、材料的提交、仲裁的审理和做出等都通过网络或特定的网上系统来进行,“由于仲裁悬浮于网络中,不在任何特定物理地点进行,所以当事人事先即使对仲裁地点不作约定,也不影响仲裁的进行。而从已有的网上仲裁程序规则来看,大多也没有规定仲裁机构是否有权确定法律上的仲裁地”[49];区别于传统仲裁对诉讼的排除作用,网上仲裁程序对于当事人能否再将争议诉诸法院,在现实中存在不同观点。

(2)“非内国化”理论的影响。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程序的进行都是存在物理上的地点的,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地点,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裁决作出的地点,都会有明确的国籍区分,但是若是采用网上仲裁,这一切都变得不确定。而没有了具体地点,就会导致传统仲裁理论很难适用,仲裁地的意义并不是仲裁需要这个特定的空间,而在于要根据该特定空间来确定适用法律及管辖等相关问题。比如依照传统仲裁法,仲裁程序要适用仲裁地法,但在网上仲裁中,难以确定具体的仲裁地,这就导致法律适用的障碍;再者,依照传统仲裁理论,若当事人仲裁协议有未规定事项,仲裁庭可依照争端当事人的授权或依照仲裁地法来确定该类事项,这在网上仲裁中,又变得不可行;还有就是仲裁程序中,仲裁地法院有权进行监督甚至撤销,并有义务提供司法协助,但由于在网上仲裁中,仲裁地难以确定,这些法院的具体行为又难以实现。(https://www.daowen.com)

网上仲裁因本身的特性没有仲裁地的约束,对当事人来说更能体现意思自治,这与“非内国化”理论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网上仲裁作为一种仲裁形式,毕竟与传统仲裁理论有些不符合之处,如何既能发挥网上仲裁的优点,又能为仲裁理论所支持呢?“非内国化”理论恰好可以做到这一点:首先,“非内国化”理论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于此国际商事仲裁可以打破地域界限,独立于任何国家的国内法,适用非仲裁地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从而根本上解决因网上仲裁无明确国籍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其次“非内国化”理论同时还认为,仲裁裁决在寻求法院承认与执行以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因此对网上仲裁的唯一补救措施,就是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从而将网上仲裁的监督权仅仅交给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来行使;最后,网上仲裁是仲裁地法理论的盲点地区,而“非内国化”理论却能在这一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这一事实本身即是对非内国仲裁理论合理性与现实性的最佳注解。

与之相对应的是,网上仲裁也从实践角度支持了“非内国化”理论,网上仲裁以其广泛的适用性和受欢迎性,挑战了传统仲裁理论,对“非内国化”理论形成实践的验证。

“非内国化”理论不仅为临时仲裁同时也为网络仲裁和行业仲裁等具体的仲裁形式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上述仲裁形式不但在实践中广泛发展,更是得到了理论层面的解释,从而能够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