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仲裁所涉国家的司法协助
2026年03月26日
4.2.1 仲裁所涉国家的司法协助
国际商事仲裁虽然解决跨国性的纠纷,但是无论仲裁过程,还是裁决的执行过程都是发生在特定国家,所以不可能完全摆脱与主权国家的关系,特别是仲裁庭一般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地的司法协助显得尤为必要,主要体现为有关临时保全措施的问题,“由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采取的诸如扣押、查封财产、责令保管或出售争议标的物、保全证据以及维持某种状态等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临时措施最普遍的两种形式是扣押财产和颁布强制令。”[3]
在“非内国化”理论下,商事仲裁可以摆脱仲裁地的管辖和撤销,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仲裁地的司法行为,如司法协助。仲裁是私法行为,仲裁机构无权进行某些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能进行的行为,如某些临时措施,这时就需要仲裁地的司法协助,完全摆脱仲裁地的司法协助,也会导致仲裁不能顺利完成。同样在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和执行时,若出现需要在不同国家执行时,就需要各国在执行裁决时都承认“非内国化”理论,或者都认可通过《纽约公约》等给予“非内国化”理论以外国裁决的地位,这样有助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见,“非内国化”理论的推广离不开所涉国家的司法协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