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关系
法律的全球化是众多学者关心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写过研究的文章,一般认为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法律的全球化又包括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
笔者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观点,是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的归纳,在仲裁实践中越来越多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被签署和批准,国际性仲裁机构的建立以及国内仲裁法顺应国际公约接轨的修改,等等,使得国际商事仲裁体现出一体化的特征。
笔者在论述一体化的过程中,也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同化和多元化。没有各国国内立法的趋同化,国际公约的桥梁作用就仅限于连接,会因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导致仲裁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但是各国国内法参照示范法的修改,表现出趋同性的特征,使得一体化能够很好地实现。但是笔者认为,趋同性作为一种表象,反映了各国法律的变化,但是当今世界主权国家立法的差异还是存在的,还需要时间去修改和进步,所以笔者不认同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各国国内法趋同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全球化也包含多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多元化作为对各国法律的客观描述,是一种正确的观点,但是不应该作为论述法律全球化的组成,因为法律全球化重点论述的是全球法律的连接问题,而不是重点谈差异化的问题。多元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只要不被忽视或者企图消灭这种存在,对当今世界法律的发展就是有益的。
这也是笔者为什么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观点,而不是提出全球化的观点,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同性和多样化也更加进步,届时一体化更加成熟,再提出全球化的观点更为妥当。
[1]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2]美国经济合作行政署官员波尔·霍夫曼于1949年10月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上讲话中做如此解释。
[3]杨丽艳:《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黄文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辨析”,载《法学》2002年第12期。
[5]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7][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150页。(https://www.daowen.com)
[8]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杨树明:《国际商事仲裁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10]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11]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12]姜世波:《国际商法理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13]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1996)第6条第1款的规定:Where the law requires information to be in writing,that requirement is met by a data message i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therein is accessible so as to be usable for subsequent reference.
[14]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
[15][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1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8页。
[17]Neil Kaplan,HongKong and China Arbitration:Cases and Materials,Butterworths Asia,1994,p.166.
[18]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8页。
[19]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