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不是各国法律的一致化

3.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不是各国法律的一致化

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必须要阐明的问题是一体化不等于一致化,这也才不会引致各个国家的反对,毕竟各个主权国家对本国的司法主权是相当注意的。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不是各国的法律最后形成一部法律,也不是各国立法的一致化。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承认各国法律的不同,即承认法律多元化的存在,一体化与多元化并非对立的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指的是整个世界的仲裁能够形成一种机制,只要是有商事争议,当事人自愿通过仲裁解决,就可以通过该机制在全球来解决争议。我们也明白,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传统和制度也不尽相同,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并存,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都参与国际商事交易,所以法律的多元化是客观存在,不可回避。即使商事纠纷属于私法范围,在国际化和法律趋同化方面走在其他法律的前面,但是国内立法毕竟属于一国司法主权的范围,而现今世界并没有超主权国家的组织存在,所以该主权必须被尊重,基于此各国法律成为一部法律或者各国立法完全一样都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不强求每个国家的仲裁法都一致,只要能融入整个世界的仲裁体系即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