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国际公约或者示范法的协助

4.2.2 国际公约或者示范法的协助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纽约公约》等国际性公约或区际性条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架起了裁决执行的桥梁,是国际商事仲裁能够得到执行的根本原因,试想若没有此类公约,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就会像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一样,过程会复杂得多,在那种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便荡然无存了,所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国际性公约或条约的协助。

在该类公约下,应该明确“非内国化”理论的地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为“非内国化”裁决的执行扫清障碍。以《纽约公约》为例,该公约承认当事人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是该公约更重视仲裁地的法律规定,而没有明确承认“非内国化”理论,这就导致“非内国化”裁决适用的障碍。所以该类公约应该对“非内国化”理论明确态度,推动该理论的进步。

同样对“非内国化”理论起到影响作用的国际性法律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标志性文件,该类文件的作用独特,它代表了商事仲裁立法的最高水平,引导立法的发展方向,是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立法时必然参考的模板,所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更应该明确承认“非内国化”理论,并阐明立法的原意,以供各国学习参考。(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对“非内国化”理论能起到协助作用的不仅仅是上述谈到的《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还包括其他国际性法律文件,如《华盛顿公约》等。该类国际性法律文件对于“非内国化”理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能够协调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推动国际层面对“非内国化”理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