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该原则的受限范围
2026年03月26日
2.要明确该原则的受限范围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能走向极端化,国际商事仲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恣意行为,这在“非内国化”理论中更是如此,特别要考虑到“非内国化”理论是对传统理论的挑战,必然会有新旧理论的碰撞,所以必须要明确“非内国化”理论的适用界限。
在该理论的适用中,首先涉及当事人对仲裁适用法的选择,依照该理论当事人有权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实体法的选择,现今世界各国基本都认可。而对于程序法的选择,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源于传统仲裁地主义的影响,若该国允许程序法的选择,当事人便可行使,若是该国不允许程序法的选择,当事人便不可强行进行选择,“非内国化”理论应包括这种适用的限制,而非必须在仲裁中适用,毕竟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目的必须首要得到实现,当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进步,仲裁地国会逐渐放开此种管制;其次,在仲裁过程中,“非内国化”理论要求仲裁地国不能进行管辖,这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但是国家毕竟有权管辖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对解决纠纷的作用,国家可以作出权力让渡,但是这种让渡毕竟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即包括仲裁当事人、授权予以仲裁的仲裁庭在内都要遵守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仲裁地国有权强制管辖正在进行的仲裁,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最后,同样仲裁裁决作出后,飘浮在空中,但是在仲裁裁决的申请和执行中,执行地国有权予以审查和监督,此时也需要遵守执行地国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执行地国有权不予执行该裁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