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便利了商事裁决的跨国执行

1.《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便利了商事裁决的跨国执行

因为商事仲裁的历史悠久,且其商事性促进了国际性的发展,跨国商事交易出现,随之带来国际纠纷的处理问题,囿于诉讼等手段的繁杂,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仲裁来解决,这样消除商事仲裁的执行障碍就成了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

其实早在一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国联的主持下就制定了《仲裁条约议定书》(Geneva Protocol on Arbitration Clauses)和《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Execution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体现了当时国际社会对于商事仲裁全球执行的渴望,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参加的国家比较少,所以该两部公约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但毕竟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道路上起到了启蒙的作用,“……这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迈向国际化道路的第一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5]

二战后,国际商事交易迅猛发展,商事纠纷的处理日益增多,所以商事仲裁的全球扩展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制定了1958年《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开创了国际商事仲裁全球执行的序幕,被称为“整个商法历史中国际立法最有成效的典范”。[16]至今《纽约公约》已有149个缔约方,包括了世界上绝大多数贸易国家。该公约在其目标中提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公约)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因此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对依照该协议作出的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在现实中这就意味着,如果该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接受《纽约公约》,那么对于另一国内作出的商事裁决就必须在审查之后予以承认和执行,这就在国与国之间商事仲裁的执行上搭建了桥梁。(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国际性公约不仅指《纽约公约》,也包含“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由美洲国家组织主持制定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等。这些地区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缔约国,一般同时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17]除此之外,1966年制定的《规定统一仲裁法的欧洲公约》和1972年的《莫斯科公约》等也是相对比较有影响力的多边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跨国执行和统一国内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可见,国际性或区际性商事仲裁公约的签订,使得各个成员国间商事仲裁的进行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更加便利,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