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仲裁当事人的没有约定而产生的“非内国化”裁决

2.因仲裁当事人的没有约定而产生的“非内国化”裁决

在仲裁实践中,争端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相关事宜,但毕竟争端当事人并非仲裁的专业人士,可能对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由仲裁庭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必须完成此项工作,具体决定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如果仲裁庭选择适用非仲裁地的程序规则,那么因此就会产生一项“非内国化”裁决,这并没有违反当事人的意图。

典型案例就是“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案(LIAMCO)”,独任仲裁员发现当事人没有协商同意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受‘仲裁受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支配’观点的影响,仲裁员认为该案仲裁程序应受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仲裁程序公约草案》中所包含的一般原则的支配”。[29]该案中仲裁员没有适用任何国内程序法,突破了仲裁地程序法的约束,于是产生了一项“非内国化”裁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