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促进了各国仲裁法的统一
国际公约的存在架起了国与国之间商事仲裁的桥梁,便利了商事裁决作出后的顺利执行,但是桥梁两端的仲裁地国和执行地国的具体立法情况也需要关注,若是国与国之间仲裁法差异巨大,桥梁作用再好,国际商事仲裁也不能顺利解决纠纷。
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开始着手制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该示范法于1985年制定成功,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在其现状中提到“《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法院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示范法》反映了对于所有区域的国家和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或经济制度所接受的国际仲裁做法的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达成的共识。”[18]可见,该法旨在为国家立法制定模板,消除不同国家间仲裁法制定的区别,从而保证桥梁两端的国家仲裁法是大致相通的,这样制定出的裁决通过桥梁才能更好地得到实施。大会通过的决议也表明了该观点“建议所有国家鉴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需要和国际商业仲裁实际执行的具体需要,对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给予适当的考虑。”示范法公布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响应,迄今已有至少67个国家明确表明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改或制定本国立法,有些国家虽未表明,但是仲裁立法在实际中也是参考了该示范法的,例如我国,可见示范法的影响越来越大,整个国际社会趋向达到商事仲裁一致化。(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存在,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搭建了整体框架,并在该框架下高效地解决商事纠纷,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到的“深信该示范法,以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大会1976年12月15日第31/98号决议推荐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大会1976年12月15日第31/98号决议推荐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大有助于为公平而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