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国内层面的影响

7.2.2 国内层面的影响

国家有权管辖本国内发生的司法行为和准司法行为,当然对仲裁也理所当然有管辖和监督的权力,所以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形成关键在于各个国家的态度,“非内国化”理论的承认和执行也归根结底在于各个国家的认可。所以推动“非内国化”理论的关键在于国家。

“非内国化”理论自产生以来,受到了商事交易主体的欢迎,并且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中明确承认该理论,事实也证明该理论对仲裁实践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这对许多还未承认“非内国化”理论的国家是非常好的分析对象。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承认了“非内国化”理论,并用来处理多起仲裁案件,如法国;另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完全承认,但是在国内也发生过利用该理论处理过的仲裁实践,如美国。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整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出现的类似案件增多,且适用该理论处理案例的结果能够为仲裁当事人所接受,那么该理论会更广泛发展起来,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

我们相信,在该理论的影响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和接受“非内国化”理论。


[1][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1页。

[2]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5页。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4]也有学者论证的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包含了仲裁协议书和仲裁条款两者的独立性。但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制定的,当然具有独立于原合同的特性,而只有仲裁条款因其与原合同形式上联系密切,受传统合同法理论影响,才会有被导致无效的可能,才有讨论的必要。

[5]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6]参照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2008年修改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7]《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引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制定,1994年5月于罗马。

[8]《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注释”部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9]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4页;邓杰:《商事仲裁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都持的是《示范法》的观点,邓杰还提到了我国提出的商事保留。

[10]这两个词在英语中几乎没有区别,但是多数立法和研究都采用了Commercial这个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3条,1987年4月10日。

[12]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3]王晓川:《国际商事合同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14]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15]邓杰:《商事仲裁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1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17]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18]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19][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2页。

[20]赵秀文:“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载《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

[21]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1期。

[2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https://www.daowen.com)

[2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24]See sigvard Jarvin,“Assignment of Rights Under a Contract Containing an Arbitration Clause-Assignee Bounded to Arbitrate,Decision by Sweden's Court in the‘EMJA’case”,Swedish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997 Yearbook of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ence,p.65.

[25]See e.g.,BSI-Banca De1la Svizzera Ita1iana v.Ensra Construction Corp.,194A.D.2d 403,598N.Y.S.2d 515(Dep't 1993).

[26]Frank Z.Laforge,“Inequitable Estoppel:Arbitrating with Nonsignatory Defendants under Grigson v.Creative Artists”,84Tex.L.Rev(2005),p.254:255.

[27]具体的标志事件有:1949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6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改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立,1959海事仲裁委员会(后改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受理了我国绝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28]沈四宝、沈健:“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我创新”,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29]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页。

[30]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31]杨树明:《国际商事仲裁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2]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页。

[33]Bryan A.Garner,Editor in Chief,Black'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Thomson West,p.43.

[34]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The Commercial Press,Addison Wesley Longman China Limited,p.17.

[35]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The Commercial Press,Addison Wesley Longman China Limited,p.112.

[37]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38]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39]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6月。

[40]康明:“临时仲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下)”,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4月。

[41]Lin,Y.M.,Philip Yahy on Shipping Practice,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Press,1995,p.565.

[42]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3]由嵘、胡大展:《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3~234页。

[44]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46]黎晓光:“香港《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评述”,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2期。

[47]Jansna Arsic,“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n the Internet:Has the Future Come Too Earl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Vol.14,1997,p.209.

[48]杨俊、王淳:“试析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确定”,载《时代经贸》2007年3月总第60期。

[49]黄韬,陈儒丹:“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载《仲裁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