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非内国化”理论的代表观点及类型分析

2.3 “非内国化”理论的 代表观点及类型分析

“非内国化”理论坚持在仲裁中排除仲裁地国程序法的当然适用,摆脱了仲裁地的控制,赋予了仲裁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由,这种特殊的性质吸引众多学者的研究和分析。(https://www.daowen.com)

“非内国化”仲裁(Denationalized arbitration or delocalized arbitration),又称“无国籍仲裁”(Stateless arbitration),“浮动仲裁”(Floating arbitration),“非国家仲裁”(A-national arbitration),“超国家仲裁”(Supranational arbitration),“跨国家仲裁”(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选择他国国籍仲裁”(Expatriate arbitration)。[22]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程序不受任何特定国家的仲裁法的支配而进行的仲裁。

“非内国化”理论突破了仲裁地法的约束,提倡仲裁的高度自由化,其主要起因是认为国家的司法主权限制了仲裁实践的发展,导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分干预,从而剥夺了仲裁当事人的可预见性、裁决的终局性等。这一运动主要是为法国学者倡导并受到了其他一些国际权威的大力支持,如著名的保尔森(J.Paulsson)、让内·戴维得教授(Rene David)、伯霍特·戈德曼教授(Berthold Goldman)、菲利浦·福查得(Philippe Fouchard)、皮埃尔·拉利伍教授(Pierre Lalive)、阿瑟·冯·迈恩教授(Arhtur von Mehren)、桑德斯(P.Sanders)、兰多(O.Lando)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