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国际性的客观要求

5.1.2 国际性的客观要求

商事仲裁一般区分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后者在受案范围,受国内法院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受到的限制都比较小。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前文已做过详细阐述,主要是指在当事人国籍、争议的性质等标准下来论述仲裁在某些因素方面具有涉外性,从而区别于国内仲裁。国内商事仲裁因争议事项、适用法律及裁决执行等方面都限于一国的范围内,只要该国拥有统一的法律制度,那么该裁决在国内的进行就会非常顺利,当事人的争端也会顺利解决。

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国际性,而国际性意味着仲裁中的某个或某些因素是跨国的,比如仲裁机构、适用的法律、合同的标的,等等,这就导致仲裁若要顺利进行,必然涉及多个国家,就一定会遇到不同国籍、不同文化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而这就要求商事仲裁“有必要摒弃关于仲裁应当或不应当如何进行的狭隘的、地方性的概念。这本身就要求对此类仲裁采取一种不同的和真正的‘国际主义’的方式。”[11]同时作者在该书中提到“目前的仲裁规则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的功能界定为依据该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务争议’。对于何谓‘国际商务争议’,仲裁规则并未予以定义,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的说明中称:……仲裁的国际性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具有不同的国籍。合同仍然可以因为其标的的缘故而跨越国籍,例如合同由同一个国家的两个国民签订,但在另一个国家履行,或者由一个国家和在该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意味着作者对国际性基本采取了广义的理解。(https://www.daowen.com)

所以国际性的特质要求国际商事仲裁至少达到以下目标,否则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性便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