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法院干涉
2026年03月26日
3.有限的法院干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涉及主权国家的管辖,所以法院的干涉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在仲裁进行中,法院可以经当事人请求或者依照法律介入和干预仲裁,在裁决执行时,法院也可以进行监督和审查,当然,必要的干涉存在是合理的,如监督、司法协助等,但是过度的监督必然会拖延仲裁的进程,导致仲裁效率的降低。
赵秀文教授在其《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一书中提到:有学者甚至这样解释历史上英国法院与仲裁敌对的态度:当时的英国法官没有固定的薪水,他们的大部分收入靠收取的诉讼费,而威敏斯特大厅中的竞争又特别激烈,当时的许多案件不是提交给王座法院,而是通过仲裁解决,这样就势必减少了本来应当由法官们收取的诉讼费,并由此招致法官们的妒忌。这样的说法也许不值得去追究真相,但是仲裁在其发展历程中非一帆风顺确是真实的。显而易见的是,当仲裁的发展不再被视为对国家司法权的威胁,甚至与国家司法权的行使相得益彰之时,仲裁就更容易获得国家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非内国化”理论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法院的过度干预。如在仲裁过程中,承认法院在强行法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才有权进行监督,否则不应干涉仲裁的进程;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认为仲裁地法院可以基于仲裁地法进行撤销等行为;在裁决执行时,也不认为执行地法院有撤销的权力,从而有限度的认可法院的干涉,促进了仲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