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的国内法
在我国,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行为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情况,即实体法允许当事人选择,而程序法适用仲裁地规则,不能突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但是没有准确和详细的描述。我国《仲裁法》对此只是规定的较为详细而已,仍然对适用非本国仲裁程序持有否定态度,即使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非内国化”裁决一经产生,仅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会因我国《仲裁法》不予认可而不能执行,所以在我国是严格限制“非内国化”理论的,并没有该理论适用的空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