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内国化”裁决的国籍

3.“非内国化”裁决的国籍

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是有国籍的,尽管各国的标准可能不同,但是都会根据本国的法律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但是在“非内国化”理论下,仲裁地国的法律没有被适用,也无权对发生在其本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进行监督和撤销,甚至被认为裁决的效力都非来自仲裁地国,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此裁决具有裁决地的国籍,那么无疑结果是可笑的,因为其联系实在太单薄了。但是裁决作出后,只有在执行时才会与其他国家再次发生关系,即裁决的执行地国,那么裁决在被执行前的国籍是什么呢?同样,若是认为裁决的国籍由执行地赋予,若是裁决的执行地有两个以上的国家呢?难道还会出现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非内国化”理论对于该问题应该如何解答呢?

所以该理论认为“非内国化”裁决是没有国籍的,或者说讨论“非内国化”裁决的国籍是没有意义的。笔者同样认为,“非内国化”理论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突破仲裁地法的限制,适用非当地的法律来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地也没有监督和撤销的权力,所以裁决不可能有仲裁地国的国籍;仲裁裁决作出后,在没有申请承认和执行前,与其他国家不发生关系,所以这时的国籍也无从谈起;若是当事人向执行地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国要对裁决进行审查,但裁决并非在该国作出,所以依照传统理论裁决也不可能具有该国国籍,并且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能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不可能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所以适用“非内国化”理论的国际商事仲裁没有国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