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非内国化”理论的不足之处分析

2.5 “非内国化”理论的不足之处分析

“非内国化”理论的产生是建立在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础之上的,因其在某些仲裁实践中确实推动了纠纷的解决,其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但是该理论毕竟是对传统仲裁理论,甚至是传统国际法理论的突破和挑战,因此,引起非常多的学者的批评,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如英国学者希曼认为,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如果不与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相联系,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为任何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力,都是由一国的国内法所赋予的。该学说认为裁决之所以有拘束力,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赋予,离开仲裁地法的保护,“非内国化”裁决也就没有了效力来源。Hans Smit认为,仲裁不能存在于特定的法律制度之外,包括仲裁协议、支配仲裁程序的规则和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均来源于特定国家的国内法。W.Laurence Craig提到,(仲裁地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仲裁法)并非意味着该仲裁可以摆脱当地法律并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当地法律的允许,当事人才有可能将外国的规则和程序运用于在当地进行的仲裁之中。这些观点同样都是支持仲裁地法律的决定性作用,反对观点认为,“非内国化”理论下,认为仲裁可以脱离仲裁地国法律约束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非内国化”理论受到批评与指责的关键并不主要是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对使仲裁完全自治,减少甚至避免仲裁地国的国内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控制,由承认与执行地国行使对仲裁程序的司法控制权应持何种态度。[42]

每一个理论的诞生都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和实践的检验,最终大浪淘沙留存下来,且“非内国化”理论毕竟是较新的理论,在仲裁中的生命也不是很长,理论本身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补充完善的地方,但是这并不否认该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需要通过研究去完善和发扬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