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特性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相比,除国际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其他特征。
(1)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传统观念中,作为ADR的一种,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辖权的非强制性。众所周知,在一国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置中,法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单就民商事纠纷而言,若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则法院具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即使依照法律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法院进行选择,这也是建立在被选择法院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基础上,而不能随意约定、越级约定管辖法院等,这就意味着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强制性的;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的获得是非强制性的,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授权。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既可以选择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临时仲裁谈不上管辖权的强制性,即使是机构仲裁,可以选择本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他国或者某些国际仲裁机构,即使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也必须由争端当事方协商确定,可见一个仲裁庭获得授权对争端进行仲裁是具有偶然性的事件,其管辖权的获得是非强制性的。
(2)高度的自治性。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优势,就在于其对争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主要有如下体现:第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存在争端不可避免,但是争端发生后,如何解决争端,双方当事人有非常多的选择,可以和解,可以诉讼,仲裁只是当事人的众多选择之一,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不选择仲裁。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既可在纠纷产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也可在纠纷产生之后再订立仲裁协议。第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形式。仲裁在长期的发展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仲裁形式,当事人可以从中作出选择。仲裁既有机构仲裁,也有临时仲裁;[20]既有国内仲裁机构,也有国际仲裁机构;还有网上仲裁、行业仲裁等多种形式,争端当事人可以自由作出选择。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确定仲裁的具体流程。当事人不但可以决定是否进行仲裁,以及采用何种仲裁形式,还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要顺利进行,需要确定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地点、仲裁审理的程序等,这都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四,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庭要仲裁案件,必须依据当事人合意的法律或规则进行,这就涉及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争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有关争议时应予适用的实体法律,而对于程序法,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应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为这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
(3)审理方式的灵活性。诉讼因是国家司法行为,既要追求实体的公正,也要追求程序的公正,而仲裁不像诉讼那样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它以解决当事人争议为目的,以高效便捷为特色,审理方式非常灵活。在仲裁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商事仲裁可以避免许多繁琐的程序,这在临时仲裁等新型仲裁类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另外,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仲裁庭还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或仅凭公允善良原则判案,而不必遵循和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以便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使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力。[21]而这些都是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备的。(https://www.daowen.com)
(4)仲裁审理的专业性。仲裁结果的正当性源自仲裁员的专业性,仲裁员的高素质极大地保证了仲裁结果的普遍接受。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解决争议,可以选择或委托选择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某些法律方面的专家,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聘任规定》第2条规定了仲裁员的条件:“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这些规定保证了仲裁员在其领域就有专业权威,能够非常迅速的理解案情,分析案情本质,同时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经验作出裁决,达到非常快速公正的处理案件,为加快解决争议的速度提供了保障,而这是一般的司法诉讼所不能提供的。同时仲裁员准入门槛的高度决定了仲裁员具有非常高的职业素养,从另一方面杜绝了仲裁腐败,也保证了仲裁审理和结果的高水平。
(5)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虽然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组织,不是国家司法机构,且多出自争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仲裁庭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事先的约定自觉地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执行地国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纽约公约》等国际性或区域性条约的签订保证了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6)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区别于诉讼等对法律的高度依赖和严格依程序选择,仲裁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一国的法律或他国法律及国际法,还可以自己确定仲裁所适用的规则,甚至仅适用一般的公平和正义原则,这都体现了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