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当事人自定程序的瑕疵补救
“非内国化”理论重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突破仲裁地法律的约束,自行规定或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这是其优点的体现。但是也正是如此,会产生一些问题,毕竟当事人的预见力和仲裁的经验有限,很难保证其自行制定的仲裁程序能够满足仲裁的需要,比如不合理方便,不公正简洁等,这都会使仲裁的目的难以实现。
但是若出现上述情况,该理论又排除了仲裁地国内法适用的可能性,无法从国内法的角度进行及时补救,那么对于仲裁当事人自定程序如何解决其瑕疵问题,是从仲裁地国司法支持的角度还是仲裁庭自己决定的角度去研究,就成为该理论必须考虑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