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研究现状

1.4.1 研究现状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无论国外还是国内,起步较早,研究也都比较深入,并具有了丰富的著作和文献资料。但是对于“非内国化”理论的研究,虽然国内外也都有文献可查,但大多局限于该理论的表现及特征方面的研究,再有就是结合部分仲裁案例来论证“非内国化”理论存在是否合理,还鲜有学者深入探究“非内国化”的理论渊源,或者虽研究,但是研究面稍窄,不能对该理论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方面,也有学者做过类似的研究和表述,比如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等,都表达出走向一体化的意思,但是还没有明确提出该概念并进行系统论证,也就很少有学者从“非内国化”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

就“非内国化”的研究现状来看,在“非内国化”理论方面做出深入研究的学者众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韩德培、赵秀文、康明、刘晓红、波尔森教授、让内·戴维德教授、伯霍特·戈德曼教授、桑德斯教授等学者。韩德培在其著作《国际私法问题专论》中就“非内国化”理论做了系统论述,从内容及起源、理论基础、评析及实证分析角度做了研究,认为“非内国化”起因于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分司法干预剥夺了仲裁当事人的可预见性、裁决的终局性和程序的保密性,实践中主要由法国学者倡导;其基本内容包括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甚至不受任何特定国家法律的控制,减少仲裁地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而交由承认与执行地国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非内国化”的理论基础在于仲裁的效力与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必然来自仲裁地国法,仲裁地的选择时常是纯属偶然或出于中立的考虑,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来源来说,它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绝对适用仲裁地法支配仲裁程序也往往是不便利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并从仲裁的特点、价值取向、仲裁的性质、仲裁制度发展的自由化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等方面论证了“非内国化”理论存在基础及其合理性。赵秀文在《国际经济论丛》第6卷刊文“论非内国仲裁”也对“非内国化”理论做出了深入分析,主要研究了该理论的内容及实质,与仲裁地法院监督的关系,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限制,属地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我国的相关情况,以及该理论对网上仲裁的影响等诸方面问题,文章主要在分析两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非内国仲裁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指出实质就是摆脱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中所涉及的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权力,相对于前人研究的更加深入;在法院监督方面,主要是分析了各国的实践情况,并进而在分析国际公约和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该理论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限制;坚持属地原则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对立统一;我国对该理论还有待研究和引进;对网上仲裁等有借鉴意义。其他学者的观点相对类似,波尔森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总结提出了“非内国化”理论,并在其著作中结合《纽约公约》以及仲裁案例,如克罗马罗伊案等表达了仲裁在其裁决地国被认定为无效本身并不重要,国际公约应该予以适用。其他学者也有相关论述,认为仲裁庭在适用法律或规则的基础上决定仲裁事项的实体问题,也可根据当时人的要求,依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对于败诉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国家来说,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该裁决不受仲裁地国法律或态度的影响。[22]该类表述都是对“非内国化”理论的态度及对仲裁实践的积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就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来讲,赵秀文、韩德培、康明等学者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做过分析。赵秀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一书中就“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做了系统表述,认为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至少在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承认和执行裁决、仲裁庭的管辖、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适用以及法院的监督等方面已经或接近统一,并对尚需协调的内容也做了表述,同时认为常设机构仲裁在统一化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他学者也有类似的表述,在表述方法和论证方面可能稍有不同,但都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统一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