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实践因素的跨国性需要一体化

5.2.1 实践因素的跨国性需要一体化

当今世界具有跨国性因素的纠纷解决手段并不鲜见,仲裁只是其中之一。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进行过程中,因为国际性的特征,使得必然牵涉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即使是较为简单的国际商事仲裁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也会至少涉及四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第一个是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国家的法律,第二个是适用于规范仲裁程序本身的法律,即所谓的程序法问题,第三个是争议事项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到具体争议的处理,第四个是裁决作出后,对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国家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事仲裁中出现要求仲裁庭去处理该涉外因素,而国与国之间在法律文化制度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仲裁的障碍或者拖延了仲裁的进行。比如在英国的仲裁,争端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国法律,“这样一来,经常在伦敦仲裁委任的是只熟悉英国实体法的仲裁员,但他不会知道法国实体法,这就会让当事人增加费用去委任熟悉法国法的专家证人去指出并说服仲裁员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的地方,让仲裁员以约定的法国法来做出裁决。”[12]如果存在完善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的差异会变得非常小,仲裁庭去处理涉外因素时占用的精力就会变少,从而能加快纠纷的解决。

同样若是仲裁裁决的申请和执行涉及外国,该外国必然会先对裁决进行审查才会决定是否予以执行。若是仲裁地国与执行地国的法律差异巨大,甚至在基本制度方面存在区别,很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的不被执行,当事人诉诸仲裁的目的便落空了。如果存在完善的一体化,执行地国在审查裁决时,便不会发生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进一步而言,或许在将来,这种审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这样仲裁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目的便容易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涉及范围广泛,仲裁进行的情况也是纷繁复杂,只有推动一体化的完善,才能更好的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