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符合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2.2.3 符合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至今仍然具有极大的发展活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断出现的理论创新,从而能够不断解决仲裁中的困境,促进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更加高效和便捷,从而受到争端当事人欢迎。

“非内国化”理论正是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当今世界国际化是一个明显的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国际性,而该特性也正要求仲裁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需求,即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支配,而应该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便于争端解决。因此,“非内国化”仲裁事实上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多极化,这一理论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非内国化”理论符合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事争端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其他仲裁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商事性,而商事活动以便捷高效、利益诉求为特征,公正、秩序等虽也注重,但是在位阶上排在后面,所以国际商事仲裁要发展,必须注重商事性的特征。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跨国的纠纷,必然会受到各个国家的司法干涉,这就迟滞了仲裁的进行,甚至导致仲裁裁决的长期不能执行,这便违背了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初衷,而“非内国化”理论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摆脱仲裁地程序法的强制适用,并在裁决承认和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的干涉,极大地推动了仲裁进程,便利了仲裁裁决的作出,符合商事性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非内国化”理论符合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便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客观上要求建立世界统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这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可以窥斑见豹,但这个过程较为曲折,毕竟各国国情不同,仲裁法的制定也不尽相同。而“非内国化”理论要求突破本国程序法适用的强制性,并在申请和执行上获得国家的认可,只有客观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才能真正解决该问题。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可知,国家对仲裁的管辖是逐步放松的,“事实上,许多国家不仅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持肯定态度,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当事人期望放松对仲裁程序的司法控制,这些国家同样可以做到。”[21]

故可知,国际商事仲裁客观上要求“非内国化”理论的存在,理论的存在从实际上扩展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