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该原则的主导地位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非内国化”理论的基石,该理论要在商事仲裁实践中继续发挥作用,必须依靠和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导地位。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贯穿始终,“非内国化”理论也需要意思自治的支持。在争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确定仲裁条款时,需要协商确定仲裁的适用法,这时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使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个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得到承认;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向裁决执行地申请承认和执行,这时是否申请执行及具体何时申请执行也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这个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必须得到承认。上述两点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与“非内国化”理论密切相关的两点,至于在仲裁中其他方面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仍是必须要尊重的,比如当事人对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机构的选择,等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