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目标是形成一种机制

1.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目标是形成一种机制

商事仲裁本来各国国内就存在,跨国性商事仲裁在一体化形成之前也存在,但是毕竟国与国之间存在差异,使得跨国性商事裁决的执行变得困难,而该困难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所以在一战后国联主持制定了《仲裁条约议定书》和《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只因当时条件所限影响范围较小罢了,但是这种一体化的努力是一直存在的。

二战后,为了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制定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随后又陆续出现了1966年生效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召集制定,于1964年生效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等许多公约,这些公约的缔约方涵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共同架起了国与国之间执行商事仲裁的桥梁,所以这是一种涵盖全球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形成并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更应理解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以1958年《纽约公约》的制定为开始点,其他公约的制定和各成员国国内法的修改都可以理解为这个过程中的节点,这些节点都或多或少推动了一体化的进步,而该目标以何时或者何事件为标志,笔者认为完全的一体化是一种纯理论的状态,在现实中是难以存在的,这也是本文为什么没有具体研究一体化何时最终形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