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国内法方面

6.2.2 国内法方面

“所谓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就是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商事争议得到各国商人的普遍认可。”[10]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自然也离不开国内法,国际法连接的就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这里主要是指各国的民事法律中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或者专门订立的仲裁法。

各国的国内仲裁法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可能会导致裁决的执行因在不同国家申请而结果不同,比如某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若所涉国家仲裁法规定不一致,很可能导致执行情况不同的结果。那么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体制下,这种情况要尽力避免,这就涉及法律的趋同化问题,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的示范作用,“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的标志是众多国家加入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结果是各国有关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立法与司法不断地协调和统一。”[11]力求在体制内的各国仲裁法在仲裁的主要方面达成一致,这样就不会出现一个裁决因在不同国家执行而出现不同结果的情况。“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地丰富着这些标准的内涵和外延,裁决执行领域的国内法差异逐渐缩小,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标准逐步统一……”[12]随着更多的国家成为《纽约公约》和《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联合国贸发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各国有关国际仲裁的立法与实践正在空前地协调和统一,这种协调和统一代表了国际仲裁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以我国为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将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衔接,加快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使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和参加重要的国际条约。因此,我国的国际私法将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持同步发展。我国当年制定《仲裁法》,就是重点参考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并借鉴他国法律的经验制定而成的。(https://www.daowen.com)

毕竟,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是一种观点,该观点的提出,希望对各个国家修改仲裁法起到引导作用,使各国在新制定仲裁法或者修改仲裁法的过程中,考虑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特点,同时对于国际公约,在符合本国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加入,从而为了便于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尽快促成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