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国家司法的权力让渡
商法属于私法的内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比较其他法律所得的结果,但是实质上商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要远远多于传统民法,“商法虽为私法,但因商事交易之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国家对其控制自然要严于民法。”〔1〕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不可能对商法行为放任不管,自然也就应该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另外主权国家有权决定自己领域范围内的任何事情,“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乃至核心之特征,因为它关系到主权的行使,能够改变或创造或终结法律关系和义务。”〔2〕国家之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组成部分,该权力能够创造或改变权力义务关系。“司法管辖权属于国家权力,影响个人、财产并且反映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国家平等和不干涉内政。”〔3〕国家之管辖权不受他国干涉,且该权力影响对象广泛,自然也就包括在国内出现的商事仲裁行为。上述原因也使得“非内国化”理论难以到处“浮动”,当今世界毕竟是一个以国家为主体构成的环境,还没有完全超国家的组织或者法律存在,所以国家主权,主要是
〔1〕李永军:《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英]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Fifth Edition)(影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2页。原文为:Jurisdiction is avital and indeed central feature of state sovereignty,for it is an exercise of authority which may alter or creat or terminate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obligations.(https://www.daowen.com)
〔3〕M.Akehurst,Jurisdic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46 BYIL,1972,p.145.原文为:Jurisdiction concerns the power of the state to affect people,property and circumstances and reflec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state sovereignty,equality of states and non-interference in domestic affairs.司法主权,对“非内国化”理论的态度决定了该理论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