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法律一体化的提出

6.1.2 法律一体化的提出

经济一体化的概念逐渐影响和扩展到其他方面,比如法律一体化等,而在我国法律一体化的研究要从法律全球化谈起。在这里首先区分法律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但因表述相近,被混用的场合非常多。有学者把法律的国际化归纳为三方面的内容: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国际法)法律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笔者认为法律的国际化重点要表达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与世界沟通,达到世界水平的行为,所以“法律的国际化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法律进程。一国的法律是否或者在哪些方面吸收、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一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并执行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主要取决于该国政府和人民的意愿。”[4]可见对于法律的国际化而言,主体或者主动权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该国家和人民即使意识到本国法律的落后,也有权不去推进法律的国际化。国际化是源生性的行为,主体有意识和能力把握该过程。

而法律的全球化则不同,它以经济的全球化为前提,意图将世界各个部分的法律联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源动力在于经济本身的推动或者法律本身的要求,而非一个主权国家的愿望。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治理的法制化。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即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笔者看来法律的全球化重点是要达成一个体系,立足点在于国际层面,而非着眼于一国,重点要使世界各国的法律有机联系在一起,起到桥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在2000年左右,我国学术界开始兴起对法律全球化的探讨,学者们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如果仅就研究法律的全球化问题,多元化作为客观存在的差异性的表述,可不作为重点,所以法律的全球化包含研究法律规范的趋同化和一体化,而趋同化一般是作为一体化的前提来论述的,所以法律的全球化重点在于法律的一体化研究,趋同化和多元化共同构成,但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所谓法律一体化,是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连接。”[5]可见,法律一体化主要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法律连为一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