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非内国化”裁决的国籍问题

2.6.1 “非内国化”裁决的国籍问题

国籍是国际法上的概念,用于区分国籍主体与国籍国之间的亲疏关系,比如对于法院判决,一个判决如果被确定为外国判决,就应当由该国法院对该判决进行审查,然后才能被确定执行,如果仅仅是一国国内的涉外判决,则可以直接在国内执行。所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也变得非常重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此项国籍标志着裁决的法律效力来源。因为仲裁如果不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相联系,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47]由此看来,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仲裁的国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是由哪个机构来确定商事仲裁的国籍需要明确。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国籍由有权对裁决行使撤销权的法院或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按照其各自的法律确定。[48]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某一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取决于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所认可的国际公约对此作出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有如下的判定标准供选用:①地域标准。即仲裁裁决的国籍由裁决作出地决定,一般仲裁裁决作出地所在国即是仲裁裁决地国籍。例如《瑞典仲裁法》第52条:“在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被视为外国仲裁裁决。为适用本法之目的,仲裁裁决应视为由仲裁地国作出。”依此规定,在瑞典以外做出的裁决应视为外国仲裁裁决,采用同样标准的还有奥地利、波兰、埃及等国家。②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的标准。即在仲裁过程中,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决定了仲裁的国籍。例如“早在一百年前的1899年,法国法院就在一个判例中认定,在法国适用英国法作出的裁决为‘英国’裁决。为此,不得在法国对此裁决提出上诉。”[49]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还没有任何国家单纯适用该标准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法国和德国只是把该标准列为确定仲裁国籍的众多标准之一。③混合标准。混合标准指的是地域与仲裁程序法的兼得或选择,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④其他标准。有些国家除了上述三种标准之外,还提出了各具特色的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的标准。例如将仲裁员的国籍、解决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裁决书的签字地点等作为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

但总括来看,在上述标准中,仍以地域标准适用最为广泛,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均可以依其国内法实施管辖,对在其境内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并由此做出的仲裁裁决,享有撤销的权力。因此,地域标准从理论上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在实践中简便易行,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影响广泛的《纽约公约》和1985年《商事仲裁示范法》也采用了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