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非内国化”理论的适用范围

2.4.1 “非内国化”理论的适用范围

“非内国化”理论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并非所有的国际商事仲裁都要适用该理论。尽管该理论起源于仲裁一方当事人是国家的特殊仲裁案件,但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使该理论逐渐蔓延至一切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以致前国际商会秘书长F.Eisemann称赞其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革命性的变革”,有的学者甚至断言国际商事仲裁出现了向“非国内化”方向发展的显著趋势。[37]

一般情况下从仲裁发生地的角度,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国外仲裁,而国内仲裁又可细分为内国仲裁和涉外仲裁,鉴于国家对内国仲裁施加更多的控制,因为其涉及更多的国民利益而不能放开,如在我国对内国仲裁施加的控制更加严格,包括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特别是在程序法方面,故“非内国化”不可能适用于内国仲裁。同时结合前面所论述,该理论不能适用于国内仲裁中的内国仲裁和国外仲裁中的纯外国仲裁。

而国家对涉外仲裁一般予以较为宽松的管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故有“非内国化”理论适用的余地。而对于国外仲裁,是仲裁裁决发生在其他国家领土内的裁决,与本国的关系仅是发生裁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故国家在管制方面也相对宽松。从一国的裁决执行的角度而言,国内仲裁和国外仲裁中具有涉外性的仲裁共同组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所以“非内国化”主要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是在现实中,仅有在必要时可适用该理论,并非所有国际商事仲裁都需要适用该理论进行仲裁。(https://www.daowen.com)

参照前面的“非内国化”仲裁实践,该理论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适用,也可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决定适用之。当然,该理论适用后会产生相应的结果,比如仲裁地的司法机关就不能对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