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融入世界的步伐也在加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我们任重道远。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能离开其他国家获得自己孤立的发展,世界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地方,我们需要在不断的交流中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从而促进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的经济现代化过程中,对外商业和贸易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这中间也会产生许多纠纷和问题,顺利解决纠纷和问题才会使我国经济得到长远的发展。囿于诉讼等司法手段在跨国纠纷处理方面的短板,许多商事纠纷采取了仲裁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商事仲裁越来越成为研究的热点。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建立自身的仲裁体制,主要是贸仲和海仲的建立,两个仲裁机构当时承担了我国主要的涉外仲裁,也为我国仲裁培养了许多人才。后来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特别是我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仲裁实践的增多,推动我国的仲裁研究更加深入,笔者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研究的。
第一,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是商事仲裁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商事仲裁之所以受到争端当事人欢迎,在于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排除仲裁相关国家的干涉,当事人能自由地决定仲裁相关事项,以高效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在特定的情况下,仲裁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时,按照传统仲裁地法理论,应该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来处理争端事项,也就是该主权国家要承认另一国法律的管辖,这在国际法上是个难题,因为国家是主权的拥有者,按照国际法理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所以上述情况下就出现了仲裁困境,仲裁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国际商事交易作为经济交往的一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商事交易的全球化也是令人瞩目的,而作为国际商事交易处理手段的仲裁是怎样的表现呢?笔者基于对仲裁实践的分析,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也体现出一体化的特征。
当今世界法律全球化不再是新鲜的名词,法律全球化包含法律的一体化和趋同化,两者共同促成了全球法律连接在一起。而国际商事仲裁也体现出了一体化的特征,这根本上是由国际商事特征决定的,商事活动要求跨国性交易,在全球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和广阔的市场,这就使得纠纷的出现必然是跨国性的,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等,而商事活动又以高效便捷为特征,出现纠纷后就要顺利解决,这就使得商事仲裁成为首选,这就造成了国际商事仲裁必须高效公正的处理跨国性的商事纠纷;同时当今世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也需要一体化,否则得出的仲裁裁决将无法执行;再有就是当今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从构成角度使一体化成为可能。国际法作为桥梁,国内法作为连接点,使得全世界的仲裁法律能够连接起来,若是争端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解决争端,依靠该机制,就能顺利获得裁决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执行。
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早已开始了其发展的历程,《纽约公约》等的签订是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立法不断增多,示范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各国的国内法趋同化也更加明显,故笔者认为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观点是经得起考证的。
第二,“非内国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的里程碑。为了解决仲裁困境,授权成立的仲裁庭在现实中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在采用仲裁解决争端的前提下,适用了国际法来解决纠纷,相对顺利地解决了争议。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仲裁地法的强制适用规则被突破了,传统的仲裁地法原则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如何面对这种理论危机。对此,部分学者提出了“非内国化”理论,该理论含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仲裁程序可适用非仲裁地法;裁决作出后任何法院不得撤销;执行地国法院仅能或承认予以执行或不承认不予以执行,该理论一提出就引起学术界的巨大反响,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争论激烈。(https://www.daowen.com)
理论争鸣也反映到现实中,在国际法层面,无论是《纽约公约》还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非内国化”理论是否适用,这就导致现实中不同国家的不同解读和适用结果;与国际法相对应的是国内法,各国也是态度不一致,有的国家积极支持此理论,如法国,不但本国立法明确认可该理论,还在商事仲裁实践中积极践行该理论;有的国家态度不明朗,如美国,立法没有明确确认,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生了“非内国化”裁决的适用问题;还有就是对该理论持反对态度,比如我国,对“非内国化”理论完全持否定态度。如此的差异和激烈的争论将引导“非内国化”理论何去何从,没有明确的答案。
笔者根据掌握的资料和参与的仲裁实践,对此理论进行了分析,并认为“非内国化”理论应该做动态的认识,分为三个阶段,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发展程度,本质上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体现的程度,并结合不同国家的具体立法和实践情况,对该理论从立法和实践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对该理论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希望经过完善之后的“非内国化”理论能够更好地服务国际商事交易。
综上所述,“非内国化”理论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包含着更多的法理内涵,笔者认为“非内国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具有一体化标志的意义。理论层面,“非内国化”理论更加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干预突破仲裁地法的权威地位,这都是其本身的价值体现,同时该理论也解决了一批具体仲裁类型的理论支撑不足的难题,如临时仲裁、网上仲裁和行业仲裁等,因这些具体仲裁类型也构成国际商事仲裁的组成部分,“非内国化”理论的支持也恰好解释了该理论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实践层面,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的适用,都很容易找到“非内国化”理论的影子;同时各内国法,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执法的角度,都一定程度体现了“非内国化”理论的适用。
诚然,“非内国化”理论反映和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发展,同时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又加深了各国对“非内国化”理论的研究,两者的互相融通能够促进彼此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笔者通过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考虑到我国的《仲裁法》已存在多年,正面临修改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能够为《仲裁法》的修改提供参考,进而为“非内国化”理论的完善,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体现应有的价值。
至此,本文对于“非内国化”理论及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影响问题的探讨暂告一个段落,但新的法律问题必然会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深入和仲裁理论的不断成熟而不断涌现,并由此产生相应的制度需求,这就需要我们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学术心态,积极应对新的理论挑战,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理论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