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研究的对象

1.2.3 研究的对象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多样的实践形式,是当今国际社会商事争议当事人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正因为其国际性的特征,在国际商事仲裁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围绕该特征出现了较多的争议和理论研究热点。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中,为了纠纷解决的方便,仲裁学人一直在探求更好的仲裁实现方式,既能避免各国法律差异快速解决争议,又能使裁决在各国顺利执行,其中最主要的观点就是促进全球仲裁法律的趋同化和统一化,要求各国法律,主要是商事法律,在基本机构和制度方面力求一致,在国际层面存在能够便利跨国执行的国际条约。该观点在现实中也有所体现,从各国商事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到全球公约的签订和完善,整个国际社会从多个层面践行和推动着促进商事仲裁完善的理想,这其实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体化。自从有了国际商事争议,该一体化就开始酝酿并不断发展和进步,从国内和国际层面逐步实现。

“非内国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在一体化的过程中,解决跨国商事争议,促进裁决顺利执行一直是商事仲裁所追求的目标,其特点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仲裁所设国家的司法干涉。“非内国化”理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适用非仲裁地法来解决纠纷,并且坚持仲裁裁决在作出后不应被国家随意撤销,但允许国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执行,从而做到了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遵守仲裁所涉国家强制性法律制度方面的平衡,最终有利于仲裁目的的实现,即迅速解决跨国争议,便利裁决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笔者以“非内国化”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为研究对象,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历程中,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所具有的法律及实践活动符合法律一体化的特征,即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已然存在,并迅速发展,只是在现阶段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表现更为明显,故笔者提出此观点并加以分析论证。在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基于一体化的现实需求,出现了“非内国化”理论,该理论对于解决商事纠纷,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非内国化”理论应如何架构,如何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激发理论活力,延长生命力,最终在国际商事仲裁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笔者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