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自定程序的瑕疵补救

4.1.3 自定程序的瑕疵补救

“非内国化”理论作为新生理论不可否认存在一些瑕疵,需要进行完善才能使该理论更好地发挥作用。“仲裁的效益取向特别强调程序公正,不仅仲裁庭把程序公正当作头等大事,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也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2]

当事人协商通过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并可以自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等,但若当事人制定的协议有失公正,或者选择适用的实体或程序法律存在问题,不能解决业已存在的争议,此时该如何处理?“非内国化”理论没有给出答案。(https://www.daowen.com)

依照“非内国化”理论,这时若仲裁庭已经组成,仲裁庭可以在被授权的情况下解决上述问题,但若仲裁庭还未组成,或者仲裁庭的权限没有包括上述范围,就需要仲裁地国的司法支持,应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及时补充修改仲裁协议,或者给予仲裁庭以完整授权,以确保仲裁的顺利进行。